各投标人:
吴圩镇20号路工程(光明路—吴圩镇2号路段)试验检测招标文件有如下修改:
(一)原招标文件P31页投标人须知总则13.2:“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本项目不接受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办理投标保证金交纳手续时,投标人务必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栏或空白栏上注明项目编号。”现修改为“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或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保函。办理投标保证金交纳手续时,投标人务必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栏或空白栏上注明项目编号。”
(二)删除原招标文件P31页投标人须知总则13.3:“投标人应携带投标保证金交纳凭据原件到招标人财务室换取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收据。”。
(三) 原招标文件P31页投标人须知总则13.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提交招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收据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收据的交款单位必须为投标人的名称,否则视为未提交该收据。”现修改为:“13.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提交保函原件或转帐底单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各投标人请持网上缴纳招标文件费回执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窗口领取招标文件补遗(一)纸质版。
请按更改后的内容执行,其余部分不变。
招标人: 南宁科巨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代理机构: 广西嘉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5日